
【案情簡介】
2007年5月10日,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參加單位組織的施工時,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鐵棍擊中頭部,造成頭部3厘米的皮裂傷。單位將楊濤送到衛(wèi)生站,為其簡單包扎,打了一針破傷風疫苗,沒有進行影像學檢查。此后,回到家中休養(yǎng)的楊濤時常感到頭暈、惡心、頭痛、失眠。
2007年5月15日凌晨,楊濤從廚房拿來菜刀,揮刀砍傷熟睡中的妻兒,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這起案件進行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結論為楊濤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
楊妻認為,丈夫是在單位施工中頭部受傷后造成的外傷性精神病,并最終導致自殺,因此于2007年5月25日向海淀區(qū)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將楊濤的死亡認定為因公死亡。海淀區(qū)勞動保障局以《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自殘或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為由,于2007年6月28日裁決認定楊濤自殺不屬于因公死亡。楊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敗訴。于是楊妻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裁判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工傷造成受害者精神疾患而導致的自殺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既無證據(jù)證明楊濤在頭部受傷后還受過其他傷害,也無證據(jù)證明楊濤受傷前有精神疾病,應認定楊濤自殺時的精神狀態(tài)是由于頭部受傷引起的。在該精神狀態(tài)下,楊濤的自殺行為與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
因此,法院在2008年1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楊濤自殺被認定屬于因公死亡,要求海淀區(qū)勞動保障局重新做出處理。
【律師說法】
本案是國內首例自殺被認定為工傷案的司法判例。眾所周知,《工傷保險條例》將“員工自殘或者自殺”列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既有立法依據(jù)又有明確的立法指向。但是楊濤一案,作為極其特殊的個案而言,將因工傷造成受害者精神疾患而導致自殺認定為工傷,這對于“習慣性司法”而言,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沖擊。楊濤一案的法律啟示在于:若抱住某個法條就固執(zhí)地認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能如此,那只能成為司法適用中的“盲人摸象”。所以,二審法院正是基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的靈活運用,才做出了自殺認定為工傷的判決。這個判決在我們看來,并不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悖反,而恰恰是對條例的正確適用。就像對故意殺人行為的定性,我們不能因為法院認定了一個精神病人的殺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就把這樣的個案視為推翻了對故意殺人罪的通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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