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和嬰幼兒健康,日前市人社局出臺《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生育產假時間和產假期間工資待遇進行規(guī)范。
《通知》依據國家及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天津市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其中預產期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女職工在預產期前生育,造成產前休假不滿15天,未休滿的部分應與生育后產假合并使用;如果在預產期后生育,造成產前休假超過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處理。
《通知》對增加產假的情形做了統(tǒng)一規(guī)定,如生育時遇有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此外,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懷孕的女職工如果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對妊娠不滿12周的,給予產假15天;對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的,給予產假30天;對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的,給予產假42天;對妊娠滿28周以上的,給予產假98天。
對于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通知》明確,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生育津貼。同時,用人單位要按規(guī)定計算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如果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應在規(guī)定或約定的日期將超出部分發(fā)放給女職工。對于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fā)放產假期間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按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除以30.4后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如果女職工在本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時間尚不滿12個月,則按在本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天津市人社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可以與女職工通過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產假期間相關待遇發(fā)放的銜接辦法,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此外,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內容來源: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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